全市藥品生產者、經營者,廣告經營單位、發布單位:
為規范藥品廣告發布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晉中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就藥品廣告發布審查作出如下提示:
一、藥品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二、藥品廣告不得制造“健康焦慮”,引發社會恐慌,妨礙公共秩序;不得引起公眾對所處健康狀況和所患疾病產生不必要的擔憂和恐懼,或者使公眾誤解不使用該產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內容。
三、藥品廣告的內容應當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說明書為準。藥品廣告涉及藥品名稱、藥品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藥理作用等內容的,不得超出說明書范圍。
四、藥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藥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還應當顯著標明非處方藥標識(OTC)和“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五、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不得作廣告。
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
六、藥品廣告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批準文號,依法應當顯著標明的內容,其字體和顏色必須清晰可見、易于辨認,在視頻廣告中應當持續顯示。
七、藥品廣告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不得使用繁體字、異體字、錯別字或者篡改成語,不得單獨使用外國語言文字。
八、嚴禁發布未經審查以及擅自篡改審批內容的藥品廣告。
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保健藥品廣告。
十、藥品廣告中使用的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
十一、藥品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十二、藥品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頂級”“極品”和“第一品牌”等用語。使用“獨家”“獨創”“全國領先”“遙遙領先”“領導品牌”等用語時,應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對無法量化、難以自證的用語,應當謹慎使用,否則,存在發布虛假廣告的風險。
十三、藥品廣告廣告不得含有“熱銷、搶購、試用”“家庭必備、免費治療、免費贈送”等誘導性內容,“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保證性內容,慫恿消費者任意、過量使用藥品的內容。
十四、藥品廣告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藥品廣告;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藥品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藥品廣告。
各廣告活動主體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加強藥品廣告合規管理,建立、健全廣告審核制度,完善審核流程,嚴格審核標準,避免廣告違規風險。對已發布的藥品廣告進行全面清理,及時發現和撤除不合規藥品廣告。晉中市市場監管局將加大藥品廣告監測監管力度,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切實規范市場秩序,全力保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廣大消費者如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發現違法藥品廣告,請及時撥打12315(12345)進行維權投訴。

